RBA/EICC稽核準備,管理與人資單位的重要性!
許多公司都有導入ISO管理系統的經驗,例如ISO 9001、ISO 14001,但不難發現主導單位通常會是品保部、環安部等單位,管理部與人資部參與的比重往往不高,但是在RBA/EICC的行為準則中,A部分勞工,管理與人資單位則是最重要的角色!
RBA/EICC 行為準則稽核,A部分-勞工,7大注意事項
勞工議題除了要建立對應準則的機制(如反強迫勞動、不歧視…等規定),準備EICC電子行業行為準則A部分-勞工,更應注意公司現有的管理制度是否有問題?符合準則精神?
1. 建立對應的管理機制與政策。
2. 重新檢視現有規範是否符合準則精神。
3. 仲介費用支付要求(公司有外籍同仁時特別注意)。
4. 工時是否符合法規(如出勤紀錄、休假規定等)。
5. 工資計算是否正確(如加班費用)。
6. 適當的訓練宣導、人員知悉相關規範與權益。
7. 對於各項運作查核確認的機制。
RBA/EICC 電子行業公民聯盟® 行為準則 5.1 版 (2016) 條文中文版
電子行業公民聯盟® 行為準則 5.1 版 (2016)
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的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員工受到尊重並富有尊嚴、商業營運環保並遵守道德操守。
所有設計、銷售、製造或為生產電子產品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組織都被本準則視之為電子行業的一部份,即本準則的目標對象。電子行業的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自願採用本準則,並隨之而應用到其供應鏈和轉包商中,包括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
要採用本準則並成為其中的參與者(下稱「參與者」),企業應當作出支持本準則的聲明,並按照在此提出的管理體系積極貫徹本準則的規範。
參與者必須在整個供應鏈中倡議採用本準則。至少,參與者應該要求下一級的供應商認同並落實執行本準則。
企業的所有活動都必須完全遵守其經營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這是採用本準則的基本原則。1 本準則鼓勵參與者在遵守法律以外更進一步,積極利用國際公認的標準推動社會和環境責任以及商業道德。本準則符合《聯合國企業和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其中的規條引申自不同的關鍵性國際人權標準,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和《世界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 本準則無意為第三方(包括員工在內)爭取新的、額外的權利。
在《行為準則》的持續發展和實施過程中,EICC 承諾定期收取來自利益相關者的反饋。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B、C 部分分別概述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D 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的標準;E 部分概述能夠貫徹本準則的合宜管理體系所需的要素。
A. 勞工
參與者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這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本準則起草時參考了附錄中列出的公認標準,而這些標準同時亦是一種有用的額外信息來源。
勞工標準:
1) 自由選擇職業
禁止使用強逼、擔保(包括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的監獄勞工、奴役或販賣的人口。這包括用恐嚇、強逼、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受人員用作勞工或取得服務。除了禁止對勞工進出入公司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外, 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走動的自由。作為招聘程序中的必要部份,必須在勞工離開原本的國家前,為他們提供用他們母語書寫的僱傭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描述僱傭條款及條件。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的,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的權利。僱主或中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或拒絕僱員取用他們的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除非法律要求僱主持有該等證明。僱主或中介人不得要求勞工就其僱傭繳付招聘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若發現勞工已支付任何該等費用,該等須償還給勞工。
2) 青年勞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5 歲、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其指定年齡最大的一項)。符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職場學習計劃則不在此列。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他們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參與者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學生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工的管理得當。參與者應當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如果沒有當地法律的規管,學生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門級員工相等。
3) 工時
根據有關的商業實踐研究,生產力降低、職員流動率上升以及受傷和患病情況的增多與勞工的疲勞度有顯著的關連。因此,一週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每週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令,包括有關最低工資、超時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令。根據當地法律的規例,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簡明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必須按照當地法律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和外判員工。
5) 人道的待遇
避免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侵犯、體罰、精神或身體壓逼或是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晰的定義,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
6) 不歧視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達、種族或國籍、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信息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員工,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受訓機會等。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或身體檢查。
7) 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參與者應當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他們的代表應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
(條文中文版資料節自於EICC官方公開資訊)